普通法中的“契约”一词是什么意思?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11/01 07:27:04
普通法中的“契约”一词是什么意思?
xTn"W,|(IceFnlCwj c@62ue_S} !DbV48Uu?:ݖ MU}E3 ?]:V R[ĮMbrniDXJ>Y9xGuJ#m٪ɦ8y}Iv.F$0ק|4Yᑙdy&CWy5فșP8PO?#'= 74md>ʍ:ڛ;}Q[WYZll

普通法中的“契约”一词是什么意思?
普通法中的“契约”一词是什么意思?

普通法中的“契约”一词是什么意思?
契约是港台的词汇,大陆用的更多的是合同,两者一个意思.
合同(或合约)(covenants),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,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,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诺或保证[1].一般而言,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,可分为债权合同(例如买卖)、物权合同(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)及身分合同(例如结婚)等,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合同关系(例如 行政合同).在民法上,狭义的合同(即债权合同)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,而一般仅称合同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合同.合同行为并不等于“合同书”,一份合同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合同行为;合同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,合同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,只有在例外基于特殊考量(例如公益)时法律会明文要求.
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,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.要约是表意人所发出,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.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,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,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.应与要约区分的是要约之引诱,其并非意思表示,而是观念通知,为准法律行为之一种,不生要约拘束力.